經常有企業會收到海關價格質疑書,伴隨質疑書的還有價格磋商,小編將通過講解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幫助企業進一步了解海關估價的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程序,切實保障進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
PART 1:海關為什么會對進口貨物申報價格提出質疑?
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海關在兩種情形下會對申報價格提出質疑,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
1、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
2、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
PART 2:海關什么情形下會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
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海關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后,在三種情形下,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
第一種情形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第二種情形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第三種情形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PART 3: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的時限有什么規定?
03、首先,請關注書面回復海關價格質疑的時限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款資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可見,正常書面回復海關價格質疑的時限是5個工作日內;但依申請經海關同意,最長書面回復海關價格質疑的時限為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其次,請關注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的時限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需要價格磋商的,海關應當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請注意,跟書面回復海關價格質疑時限不同的是,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磋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時限不可延長。
PART 4:未遵守海關價格質疑磋商相關時限要求的后果是什么?
0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時限內與海關進行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使用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四十一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因此,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海關價格質疑,也未在規定時限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那么就等同于自動放棄了權利,海關會直接按相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該價格未必是您的申報價格,可能會影響您的最終納稅額。
供稿單位:關稅處、海曙海關
作者:袁方
責任編輯:洪洋
來源:阿拉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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