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重大變化
根據《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具 體 案 例
問題1:外貿企業2019年的出口貨物,現在供貨商無法開具發票,如果過了4月申報期才拿到發票,還能繼續申報嗎?
答:可以,2019年出口的貨物,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因單證或信息不齊,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的,4月稅期之后,一旦收齊了單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問題2:出口企業在2019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受托方在2020年4月增值稅申報期截止前還沒有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后收齊了退免稅憑證和電子信息,是不是也能開具呢?
答: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不再受次年4月申報期的限制,只要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齊全,申報期之后也能開具。
問題3:出口企業2019年的出口貨物還有部分尾款沒有收到,根據合同,7月份才能收到,我收到尾款后再申報退稅可以嗎?
答:當然可以,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期限后收到匯依舊可以辦理退免稅申報。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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