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跨境電商行業合規指引(試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為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和行政監管作用,預防和減少跨境電商領域違法犯罪,引導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增強合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促進跨境電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州市委員會、廣州市商務局、廣州市郵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根據跨境電商行業發展情況,結合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中發現行業內存在的普遍性、體制性問題,并吸收借鑒金杜研究院相關專家研究成果,制定本指引,為跨境電商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提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引導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加強合規管理,維護跨境電商行業秩序,規范跨境電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效力】 廣州市各類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商經營活動均可參照本指引開展合規管理。
本指引僅對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合規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跨境電商業務合規控制
第一節 跨境電商平臺
第四條 【備案和登記】 依照《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據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商和報關單位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海關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五條 【信息系統建立及單證保管】 建立真實、準確、完整并有效控制跨境電商經營活動的信息系統,具備與海關即時對接的條件并可滿足海關風險防控、定期驗核交易數據等管理要求。
按照完整性、準確性與安全性的要求,記錄和留存與跨境電商有關的合作合同(協議)、委托代理協議等資料以及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等。建議對平臺上經營者身份信息及合作協議等資料、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六條 【準入資質審查】 對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物流企業、支付企業等相關方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驗證、登記,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對進入平臺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電商有關監管要求進行必要審查,及時關閉禁止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頁面。對于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應當取得進口或銷售環節行政許可或備案的商品,平臺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相關證明并進行核驗;對于禁止在境內生產但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境外物流鏈路證明并進行核驗。
建立對上述資質進行審核的機制,并就審核情況、備案資料建立電子或書面檔案。
第七條 【信息公示及亮照經營】 在網站首頁持續公示平臺主體信息、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變更情況;在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的主體身份信息和消費者評價、投訴信息。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完成更新公示。
對平臺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或頻道,并以明顯標識對跨境電商商品和非跨境商品、自營產品和非自營產品予以區分,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商品質量管理及消費者保護】 建立商品質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的質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進行有效防控,及時發布商品質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與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簽署協議,就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方面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當商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并做好報告工作。對不采取主動召回處理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可采取暫停其跨境電商業務等處罰措施。
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設置專門客戶服務部門,重點圍繞交易規則評估、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開展日常監控和服務,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并有效落實。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平臺上商品的知識產權來源進行必要審核,對平臺內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向海關報告,配合海關對相關商品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 【反不正當競爭】 不得對平臺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在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其自主經營。
第十一條 【合規申報】 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或委托其他經營者如實向海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平臺向海關監管部門開放支付相關原始數據供海關驗核,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交易安全】 建立防止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通過技術手段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采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建立具備境內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校驗功能并有效運行的系統;利用跨境電商平臺運營所積累的數據對商品價格、歸類等稅收要素、產品質量和交易真實性進行監控等等。
第十三條 【稅款代收代繳】 作為跨境電商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時,如實申報跨境電商商品的稅收征管要素,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由其他經營者承擔代收代繳義務時,平臺定期查驗并歸檔跨境電商商品相關的進口納稅憑證,如發現有違規情形的,應及時向海關報告。
第十四條 【禁止性規定】 跨境電商平臺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 虛假上架商品、自行或協助他人將非跨境電商平臺上交易的商品訂單信息導入跨境電商平臺并偽造成在跨境電商平臺上交易的訂單信息向海關推送,或者將其他跨境電商平臺的交易數據導入并向海關推送;
(二)【禁止“刷單”】 虛假上架商品、自行或協助他人將需要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在跨境電商平臺上生成虛假的個人消費者訂單,將大宗貨物拆分并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申報進口;
(三)【禁止偽報商品要素】 自行或協助他人向海關偽報商品申報要素,包括低報商品的實際成交價格、偽報商品稅則號、將未列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的商品偽報為清單中的商品、通過夾藏等方式偽報商品數量等;
(四)【禁止違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通過非法途徑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并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商業務,或者將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禁止二次銷售】 將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進口的商品再次在國內市場銷售,或者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存放在境內進行二次銷售;
(六)【禁止提供申報價格指導】 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入境申報提供“備案價格”等申報價格指導;
(七)【禁止篡改或刪除數據】 篡改或刪除平臺內訂單中消費者身份信息、商品名稱、價格、數量、支付金額、支付時間等核心要素。
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跨境電商企業
第十五條 【備案和登記】 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代理人(如有)依照《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據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商和報關單位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海關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商品質量管理及消費者保護】 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質量管理、庫內質量管控、供應商管理等,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對于已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的跨境電商商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做好商品召回、處理及報告工作,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披露商品信息、提供退換貨服務、建立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合規申報】 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代理人(如有)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或委托其他經營者向海關如實傳輸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電子數據、提交申報材料,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對數據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 跨境電商商品應當符合商品銷售所在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規則。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代理人(如有)應自覺提交并接受有關經營者資質、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的查驗,謹慎甄別并降低產品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第十九條 【禁止性規定】 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代理人(如有)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將通過其他平臺或途徑銷售的商品訂單信息導入跨境電商平臺并作為跨境電商平臺上交易的訂單信息向海關推送;
(二)【禁止“刷單”】 通過導入虛假個人消費者訂單信息的方式將需要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
(三)【禁止偽報申報要素】在跨境電商商品進口、出口或退貨出入境申報時,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海關虛假申報,或向代理人提供虛假信息,偽報商品成交價格、商品稅則號、商品名稱、商品數量等申報要素;
(四)【禁止違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通過非法途徑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并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商業務,或者將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禁止二次銷售】 將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進口的商品再次在國內市場銷售,或者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存放在境內進行二次銷售;
(六)【禁止騙取出口退稅】 通過虛構、偽造或非法購買跨境電商出口訂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申報材料、收匯憑證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七)【禁止逃匯】 以虛構跨境電商進口訂單和海關進口申報材料等欺騙手段辦理支付外匯手續。
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騙取出口退稅、逃匯等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物流企業
第二十條 【備案登記及資質】 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提供境內服務的物流企業,應當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海關總署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其中,直購進口模式下,物流企業應為郵政企業或者已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登記手續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
第二十一條 【信息系統建立及單證保管】 建立具備全程實時跨境電商商品物流信息跟蹤功能、實現對攬收跨境電商商品物流狀態的實時查詢的物流跟蹤系統,并可以向海關開放物流實時跟蹤信息共享接口、滿足海關查詢使用需求。
按照完整性、準確性與安全性的要求,記錄和留存與跨境電商有關的合作合同(協議)、委托代理協議等資料以及物流信息。建議對全程物流信息、申報清單、有關證明文件、風險管理信息等系統數據的保存時間自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條 【合規申報】 如實向海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物流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在直購進口模式下,接受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時,應要求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提供原始數據,并對數據完整性、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稅款代收代繳】 作為跨境電商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時,如實申報跨境電商商品的稅收征管要素,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貨物安全控制措施】 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攬收跨境電商商品驗視、復核制度,對限制類跨境電商商品應當要求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跨境電商商品不得攬收承運;建立跨境電商商品裝卸、分揀、存儲、境內運輸全程監控制度并有效落實。
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信息開展跨境電商商品的派送業務。對于國內實際派送與通關環節所申報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等有違法嫌疑或高風險跨境電商商品,應采取終止相關派送業務等處置措施,并向海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禁止性規定】 物流企業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 攬收境外包裹后,委托跨境電商平臺制造虛假“三單”信息向海關推送;或接受其他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委托向海關推送由其他物流企業派送的物流信息;
(二)【禁止“刷單”】 向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提供、銷售虛假的物流信息并向海關推送;向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空白快遞單號;
(三)【禁止境內集貨】 通過對快遞面單做特殊標記進行集中轉運;接受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他經營者的委托,為境內集貨之目的,利用海關備案車輛,將貨物批量出倉并進行集中運輸,以及為上述目的以其名義為物流企業進出保稅倉的車輛辦理海關備案;
(四)【禁止不實申報】 接受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他經營者的委托,在跨境電商商品進口、出口或退貨出入境申報時推送虛假的交易、支付或物流信息,或偽報商品品名、稅則號、數量等申報要素;
(五)【禁止違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利用、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 支付企業
第二十六條 【備案登記及資質】 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商和報關單位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海關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支付企業為銀行機構的,應具備銀保監會或者原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支付企業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范圍應當包括“互聯網支付”。
第二十七條 【單證保管】 按照完整性、準確性與安全性的要求,記錄和留存與跨境電商有關的合作合同(協議)、委托代理協議等資料以及支付信息。建議對于跨境電商交易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材料(含電子影像等)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條 【合規申報】 自行或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支付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支付安全措施】 按照展業原則,完善跨境電商新業態下消費者身份識別和管理制度,持續開展消費者身份識別與交易抽查驗證,對跨境電商平臺發送的電子支付單進行必要審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虛假支付、批量支付。
第三十條 【外匯合規】 支付企業在辦理跨境電商平臺和跨境電商企業付匯事項時,應當對其原始訂單、支付數據、海關申報材料等基礎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確認付匯主體與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的身份一致。
第三十一條 【禁止性規定】 支付企業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或“刷單”】 向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提供、銷售虛假的支付信息并向海關推送;配合或使用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賬戶充值款、備付金賬號等方式支付虛假訂單;配合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進行虛擬支付、循環支付;
(二)【禁止使用虛假訂單對外付匯】 配合跨境電商平臺或跨境電商企業使用虛假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訂單辦理對外付匯手續;
(三)【禁止違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利用、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其他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
第三十二條 【備案登記及資質】 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根據相關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資質證書并辦理信息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合規申報和稅款代收代繳】 報關企業接受委托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商商品進口清單的,應當要求查驗原始數據,并承擔如實申報責任。
報關企業作為跨境電商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時,如實申報跨境電商商品的稅收征管要素,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禁止性規定】 其他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禁止“推單”】 將消費者通過其他平臺或渠道成交的商品訂單信息輸入跨境電商平臺并生成跨境電商訂單信息;
(二)【禁止偽報貿易方式】 將一般貿易貨物或個人行郵物品在跨境電商平臺上生成虛假的個人消費者訂單并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
(三)【禁止二次銷售】 為商業之目的在國內市場銷售采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的商品。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構成走私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跨境電商業務合規管理體系
第三十五條 【合規管理體系】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來防范合規風險,通過對合規風險的識別、分析和評價,建立并改進合規管理流程,從而達到對風險的有效應對和管控。
第三十六條 【合規責任人】 企業的跨境電商業務最高管理者是該項業務合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分配并保證足夠和適當資源來建立、維護和改進跨境電商業務合規管理體系;
(二)確保企業關于跨境電商方面的商業運營戰略與業務合規義務之間的一致性;
(三)統籌解決合規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的相關沖突,并保證業務合規的優先性。
第三十七條 【合規管理部門】 鼓勵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設置專門的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一般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公司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合規審查并予以調整和完善;
(二)審核評估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業務行為,重點圍繞商品合規、質量安全、生物安全、虛假交易、二次銷售、知識產權等開展風險評估與日常監控;
(三)確保企業與相關合作方的業務活動符合跨境電商相關規定的要求;
(四)牽頭負責公司內部合規審計;
(五)組織或協助管理部門、業務部門開展企業內部合規教育培訓,并向管理層和各部門員工提供合規咨詢;
(六)處理重大合規風險事項;
(七)持續關注國內及業務所涉國家(地區)跨境電商法規的發展動態,及時提供合規建議。
第三十八條 【合規管理體系評估】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采取適當方式評估其合規管理體系運行的適當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對評估結果進行自我審查、反饋和回應,持續改進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第三十九條 【合規管理規范】 建議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制定企業合規政策、各核心部門和崗位工作流程規范、員工合規指引,并按照企業決策流程制定企業內部規范性文件。上述合規管理規范應當列入員工手冊,并通過公司聲明、公告或宣傳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合規承諾】 建議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組織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人員及核心部門和崗位工作人員出具合規承諾書,承諾按照其職權范圍誠信開展業務及合規管理工作,如有違規或失職行為須承擔個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合規論證和咨詢機制】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在業務模式運行前及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可以由企業內部合規管理部門進行合規論證。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學習主營業務所涉法律法規及政策監管要求,必要時可以引入外部專業機構開展跨境電商業務合規咨詢。
第四十二條 【合規考核機制】 建議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將合規考核結果作為相關部門、崗位和人員的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與員工的評優評先、職務任免、職務晉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掛鉤。
第四十三條 【合規培訓機制】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合規培訓納入員工培訓計劃,自行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定期為員工開展跨境電商關于政策法規、內部合規制度與業務崗位職責分工等方面的合規培訓。合規培訓記錄應保存歸檔。員工完成合規培訓的情況應作為合規考核的標準之一。
第四十四條 【合規審計機制】 建議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建立對企業業務模式、操作流程進行日常監測及定期內部審計制度。審計資料應歸檔保管。
第四十五條 【違規行為上報機制】 建議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建立內部違規行為上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內部違規行為或主動報告自身違規行為并保障其合法權利和信息安全。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立違規舉報獎勵標準,對符合要求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于主動報告自身違規行為的員工,企業也可在內部處罰上予以從寬考慮。
第四十六條 【合規風險處理】 企業發現違規風險的,應當立即終止違規行為,采取調整業務模式、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必要措施并制定合規整改計劃。
第四十七條 【合規管理協調】 合規管理部門應加強與業務部門的合作,建立明確的協調配合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相關業務部門應在跨境電商日常業務中主動進行合規管理,識別業務范圍內的合規風險,配合合規管理部門進行合規風險審查、評估、調查、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合作方管理】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建立外部合作方管理制度,注意防范合作方及其他經營者的合規風險。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當與合作方簽訂規范的跨境電商合同(協議),在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資料中要求合作方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優化和完善貿易安全管理。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可結合政府部門監管情況及企業內部掌握情況,對合作方進行動態評估,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并根據違法違規記錄、風險評估結果等對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方進行責任回溯,并采取相應管控措施,不建議為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企業提供服務。
鼓勵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建立合作方應急方案和備選清單,在合作方出現合規風險時適用的企業內部替換流程以及審批實施程序。
第四十九條 【外部監管指導】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加強與海關、外匯、商務、市場監管等外部監管部門的溝通,及時尋求監管指導,了解監管部門建議的合規流程、最新的政策變化和合規監管要求,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合規制度。
第五十條 【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建立內部合規管理信息系統,在資質審核、財務管理、進出口申報、業務風險管理等方面具備可記錄、可追溯、可查詢、可分析、可預警等功能并有效運行。
鼓勵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庫、價格數據庫、歷史交易庫和企業信息庫等后臺業務風險管理數據庫,并可以應海關等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有關風險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數據。
第五十一條 【合規文化宣貫制度】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合規文化宣貫制度,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宣傳和倡導合規理念,將合規文化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踐行合規經營的價值觀,提倡合規風氣,不斷增強員工的合規意識和行為自覺,營造依規辦事、按章操作的合規文化氛圍。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將合規作為企業經營理念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并將合規文化傳遞至合作方。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應樹立積極正面的合規形象,促進行業合規文化發展,營造和諧健康的經營環境。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基本概念】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不包括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注冊的企業),或者境內向境外銷售跨境電商出口商品的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是指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注冊企業所委托的境內代理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責任。
“支付企業”是指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接受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委托為其提供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支付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銀聯等。
“物流企業”是指在境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接受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委托為其提供跨境電商進出口物流服務的企業。
“跨境電商業務經營者”是指包括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及其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報關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五十三條 【指引的解釋】 本指引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廣州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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