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對加快建設數字中國作出重要部署。加快貿易數字化發展,大力發展跨境電商,繼續加強跨境電商綜試區建設,打造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務實推進數字經濟交流合作,推動“數字絲綢之路”走深走實,拓展“絲路電商”全球布局,其中跨境電商進口政策性利好,那么綜合保稅區享受的主要優惠政策
保稅區也叫保稅倉庫區。這是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跨境電商中重要的環節。
跨境電商進口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2、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3、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跨境電商進口的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 交易限制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 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綜合保稅區主要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
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應當予以保稅。
從保稅港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
從我國進口到綜合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并按國家有關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
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通的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相關稅收。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海關監管政策
海關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口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等手續在區內辦理。
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保稅港區內的貨物可以自由流通。
海關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區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實行保稅監管。
保稅港貨物沒有儲存期。但儲存期超過2年的,區內企業應當每年向海關備案。
三、加工貿易政策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和合同核銷制度,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保稅區和境外進出口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和廢品,以及在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等。,經海關批準,可以運出保稅區。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銷往區外的,海關按照內銷的實際狀態征稅。
經海關批準,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將進口料件和半成品委托區外企業加工,加工后運回綜合保稅區。
四、檢驗檢疫政策
保稅區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倉儲物流貨物、自用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
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并出口到非保稅區的貨物,不予查驗。
經保稅區復出口的待檢貨物應在保稅區短期存放,原包裝復出口且包裝密封良好。沒有破損、滲漏的,入境時只進行外包裝檢疫。
對入區后又返回區內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在檢驗檢疫有效期內免檢。
被查驗的過境貨物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要求出具我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或者檢疫處理證明外,一般不再實施檢疫和檢疫處理。
保稅區企業銷售或轉讓進出口檢驗項目時,免于檢驗檢疫。
五、外匯管理政策
除另有規定外,本地區與外界的經濟往來應以外幣計價和結算;區內與境外保稅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境外區域)之間的貨物貿易交易,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結算。
地區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結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境外支付不需要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區內企業向境外出口貨物,并在海關辦理保稅貨物登記的,收匯后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海關辦理非保稅貨物出口申報的,區內企業應當到外匯局按照境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境外企業在境內采購貨物時,可以憑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境內企業付款,也可以直接向境外付款,或者向境外其他有貨權的企業付款。境外貨權企業收到上述境內外企業的外匯后,應憑記賬通知單、結匯水單等憑證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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